衡阳市专家联谊会章程

来源:衡阳人事人才网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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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衡阳专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衡阳市专家联谊会是由市内各条战线的专家(含中央、省、部属单位的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团

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专家的桥梁;是专家之间相互联系、加强合作的纽带。
     第三条 衡阳市专家联谊会的宗旨是: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造德风尚。
    (二)服务专家和组织专家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服务。充分发挥专家的聪明才智,推动科技工作面向市场经济的主战

场,为振兴和繁荣衡阳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衡阳市专家联谊会为独立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衡阳市人事局,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衡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衡阳市专家联谊会办公地点为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家联谊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专家之间的联谊协作活动,促进不同行业、不同学科专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加强专家之间的信息、知识交流

和 技术合作。
   (二)发挥联谊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 反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为衡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攻关,并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资政 服务,发挥智囊作用。
   (四)协助市委、市政府改善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加强同国内外、境内外专家、专家组织和学术团体 的联系,互通信息,广泛合作,为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科

学技 术服务。
   (六)维护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专家联谊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为单位会员。国省属在衡单位、市直单位、 县属单位、民营企业,凡赞成本章程,提出申请并经

常务理事会 审议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今后视单位会员发展状况设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劳动模范;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劳动模范;
   (四)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专家(经理、厂长) ;
   (五)市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
   (六)国外、境外、市外愿为衡阳经济建设服务的专家、 学者;
   (七)本单位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主持人、科研课题 的主要主持人,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八)各县(市、区)、市直单位推荐的优秀专家、优秀乡土人才、优秀集体(民营)企业家;
   (九)其它在全市各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专 业技术人员;
   (十)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获得过国家、省、市各级专业工作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单位从事专家管理的负责同志。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专家入会须由本人填写《衡阳市专家联谊会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

见; (二)经专家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经批准的会员发给 《衡阳市专家联谊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努力为 振兴和繁荣衡阳的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事业献计献策;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

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由100名左右理事

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卢、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的章程,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条款,说明理由,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人事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衡阳市专家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分设经济、工业、农业、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建筑规划、能源环保、信息等九个学科委员

会和民营经济专家委员会、老年专家委员会,共十一个专家委员会。各专家委员会可下设专业专家小组,按照各自的任

务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可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各委员会主任、部分理事组成,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问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口向;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负责老年专家工作的常务理事年龄放宽到70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 期四年,仕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人事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人事局审查并经

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

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请。顾问不担任理事。本会可视情况设立名誉会长1名。名誉会长、顾

问任期为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和证件工本费;
     (二)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服务或科技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资助、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岐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

于办公、开会、发证、奖励和开展专家联谊、服务活动等方 面,以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拔款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 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卢、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的章程,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条款,说明理由,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人事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衡阳市专家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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