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通知

来源:衡阳人事人才网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9-05-08
文章摘要: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转发<关于开展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组[2009]36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展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 阳 市 人 事 局

 


    关于开展衡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广大公务员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转发<关于开展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组[2009]36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展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推荐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推荐范围为全市上述机关中工作5年以上、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工作人员。推荐的对象侧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应是本地、本单位事迹突出、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二)此次表彰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
  (三)从受表彰对象中推荐1-2名个人和1个集体,报省里并参加全国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功绩卓著;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要认真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计生、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进行考察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拟定表彰对象,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对经公示符合表彰条件的进行表彰。
  (二)工作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拟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县市区各推荐1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1 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市直单位根据条件要求和实际情况推荐,原则上推荐表彰对象不超过一个。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确定人选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
  3.坚持面向基层和不重复奖励原则。原则上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不参加评选,如推荐县处级公务员,必须同时推荐一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作为备选对象。
  4.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附件1)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附件2),并附 200字左右的个人(集体)简介、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及300字左右的公示材料等,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一同上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时间
  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各单位按要求上报评审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为放弃申报。拟召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奖励形式
  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组织、人事、纪检、宣传、编办、财政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单位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详审”的程序,做好推荐工作。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公务员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七、宣传工作
  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介,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更满意”的主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使评选成为树立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过程,成为弘扬公务员精神的过程。要深入宣传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把质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8866901  2896682(兼传真);
  电子邮箱:hyzkb2008@126.com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 阳 市 人 事 局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下载:
  1、“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
  2、“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