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8-08-01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 共 衡 阳 市 委 组 织 部 
衡  阳  市  人  事 局
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衡人发[2006]25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实施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法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逐级进行请示和报告。同时,要突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思想政治工作在先,政策宣传工作在先,周密部署在先,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时间紧迫,任务集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此次有关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设置、工资套改、参照管理等工作,由各级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审核、审批、备案。公务员法入轨运行工作完成后,上述各项审核、审批、备案权限仍按中发[2006]9号文件和湘发[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中 共 衡 阳 市 委 组 织 部
                         衡  阳  市  人  事 局
                         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