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来源:衡阳人事人才网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8-08-01
文章摘要: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 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办发 (2002)35号、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湘人发(2005)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 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办发 (2002)35号、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湘人发(2005)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除外)新进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二条 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分别负责本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市、县市区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
    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2.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涉密岗位需选聘的人员;
    4.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5.专业对口的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由本人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报考;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人选,应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并取得证 明;新聘用单位凭其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向原 单位函调本人档案,然后按规定程序与其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系首次就业人员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聘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若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准招聘计划和审定招聘考试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和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三)负责组织笔试、面试、素质测评、体检工作;
    (四)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五)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建立人事工资关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增人计划;
   (二)协助政府人事部门制订招聘考试方案;
   (三)组织应聘人员报考和资格初审;
   (四)协助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考试、体检;
   (五)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考核和拟聘人员的公示;
   (六)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七)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聘用人员进编手续O
   第八条  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市直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市人事部门 申报下年度增人计划。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年度增人计划的单位,视为下年度不需要新增人员。
    第十条 年度增人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空编数(可将下年度12月底之前退休人员所空编制数计算在内)、拟聘用的人数、拟聘用岗位名称、各岗位拟聘用的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等。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度增人计划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 的原则,编制下达年度增人计划。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会同 主管部门制订招聘考试方案。招聘考试方案的内容包括招 聘岗位名称、职责、待遇;招聘对象的条件及范围;考试内容、方法、程序;各步骤的时间安排以及组织领导、纪律监督 等。招聘考试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原则上组织两次招聘考 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5月份和9月份。同一 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只参与组织一次招聘考试。
     第十四条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基础知识、心理素质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岗位 所需专业知识和能力。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 施。面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 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与拟聘职位比需达到3:1的比例方能开考。
    第十五条体检可根据岗位对聘用人员身体条件的需要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入选。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 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
    第十七条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聘职位的条件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报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并将聘用人员名册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政策规定与聘用人 员签定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政策,用人单位与新聘人员应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计算在聘期之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二十一条新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岗位性质确定聘用人员的身份,兑现薪酬等待遇和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招聘考务经费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 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在招聘工作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中旬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本地该年度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