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事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二)

来源: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8-08-01
文章摘要: 许可事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
许可事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
    许可条件:
    (一)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范围;

    (三)符合全市人才市场总体布局的需要;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在 市区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经营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 能同时容纳60个摊位、2000人进场举办人才招聘会;经营场所符合 消防安全规定;

    (五)有能够维持正常经营的资金和固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健全的信息发布、求职登记、财务管理制度;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

    (四)经营场所、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书;

     (六)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汇总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电话: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人才交流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权限:
    (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中心负责人审核。

     3.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召集中心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 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才交流中心初审人员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 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处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 0734-2896676 0734-289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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