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纪发[2009]10号
近年来,市纪委先后下发了衡纪发[2007]4号、衡纪发[2007]15号、衡纪发[2008]10号等文件,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纪律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市纪委决定对全市党员干部重申“十个严禁”。
一、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支付凭证。
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公费旅游、由下属单位或企业支付报销旅游费用和报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费用。
四、严禁擅驾公车和酒后开车。
五、严禁在歌厅、舞厅、宾馆饭店、浴池浴室、发廊等非医疗场所接受带有色情性质的异性服务等违纪违法活动。
六、严禁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酒席以及借机收钱敛财。
七、严禁借公款从事经营活动和长期违约拖欠银行贷款。
八、严禁工作推诿、办事拖拉,以权谋私、索拿卡要。
九、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打牌、打麻将、下棋等活动。
十、严禁上班迟到、早退、串岗、溜岗和开会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擅自派人代会等。
请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迅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自己的下属从严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