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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衡阳人事人才网  时间:2009-10-13 15:25:45  作者:纪检监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民主公开原则,依法依纪管理原则,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严格规范行为,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条 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工作在市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监督对象: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衡阳的中央、省属驻衡单位的党政正职。
  第五条 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等情况;
  (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八)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管理监督制度
  第六条 实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正职末位表态制。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事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它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七条 实行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在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的同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半年要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纠正、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责任分解,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行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干部人事相关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直接分管本地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第九条 实行正职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和建设项目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在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和基建项目工作。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改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对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等其它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述廉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规定进行年度述廉,换届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述廉,并接受廉政测评。
  第十四条 实行廉政汇报和测评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任期内要在市纪委全会上进行一次廉政汇报,并接受廉政测评。测评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坚持谈话制度。市纪委领导每年要安排与部分县处级党政正职谈话;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县处级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根据谈话内容和要求决定谈话时间和具体方式。谈话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或单位连续任职达三年的,市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市审计局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处级党政正职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前要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要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追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第十八条 实行廉政教育、培训制度。市委每年统一安排对县处级党政正职开展廉政教育和培训。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接受任前廉政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坚持廉政审查制度。对拟提拔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市委组织部要将拟提拔对象名单报送市纪委进行廉政审查。市纪委要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建立县处级党政正职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县处级党政正职年度述廉报告、廉政测评、民主评议、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立案查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其廉政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市委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负总责。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汇报,及时作出工作决策,并大力支持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工作。市级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分管的县处级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对群众反映县处级党政正职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经查实确有问题的,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查实反映失实或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各县市区纪委和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对本地本单位县处级党政正职要加强监督,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县处级党政正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在本单位年度测评或市纪委全会廉政测评中,不廉洁票达百分之三十,经组织考察确实不廉洁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应按程序免去现职,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凡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以及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同时要依法依纪保障县处级党政正职的合法权益,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县处级党政正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乡科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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